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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 上午: |
8:00-11:30 |
办理登记业务 |
11:30-12:00 |
整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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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 |
14:00-17:30 |
办理登记业务 |
17:30-18:00 |
整理档案 |
每周三下午学习 |
周六、周日休息 |
| 夏季执行夏时制作息时间 |
| 办公地点 |
宝鸡市新建路中段45号(市社会福利中心)三、四楼
(新世纪桥北东南角)
0917-3219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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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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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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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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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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