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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宝鸡市新建路中段45号(市社会福利中心)三、四楼
(新世纪桥北东南角)

办公电话

0917-3219251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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